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2-04-02 09:26:19发表人:安大法援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 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0〕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 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 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至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分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 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具 体按如下公式计算: 

某地区应分配数额=分配资金总额×某地区分配比重 

某地区分配比重=某地区补助系数/∑补助地区补助系数×100% 

某地区补助系数=上年某地区补助系数×某地区调整系数 

某地区调整系数=(某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系数/补助地区财政转移 支付系数平均值)×权重+(某地区缺口系数/补助地区缺口系数平均值)×权重+(某地区赡养率系数/补助地区赡养率系数平均值)×权 重+(某地区工作成效系数/补助地区工作成效系数平均值)×权重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中央财政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提前下达地方。 

第七条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所属地(市、 州、盟)、县(市、区、旗)财政经济状况,并按照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与工作实绩挂钩因素,共同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 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在接到补助资金后的30日内正式下 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 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规定,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 用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拨付给下 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 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对虚报各类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 中央财政补助情况,提早合理安排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 排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