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可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发表日期:2022-04-02 09:19:26发表人:安大法援

       按照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这一经济补偿的标准为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这一计算基数,应当与根据协议约定或者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获得的经济补偿一致: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了在竞业限制协议提前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高于或低于3个月的补偿标准时,应当如何确定额外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协商与处分,只要这种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5条,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进行约定处分的行为,也是采取了认可其法律效力的态度,只是从防止用人单位凭借优势地位,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强调了协议的合法性要求,当然这也没有超出《民法典》对一般民事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以及额外补偿金支付的问题上,我们应当秉持同样的司法态度,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认可,仅在符合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对该协议的效力作出相应认定。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84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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