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工作,单位能否任意终止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2022-02-24 12:02:42发表人:安大法援

       2021年1月1日,《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曾经劳动争议领域的四部司法解释,一夜废止,整合形成新司法解释。这次新司法解释中,第34条第1款重现江湖,引发极大争议。2021年1月14日,我在“劳动法智库”公号中发文《胡哥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新旧规定对比》,文中对第34条第1款充满疑惑,合同期满继续工作,单位可以任意终止劳动合同?彼时,因新司法解释刚刚出台,无法探究本意。如今已过1年,回头看看,是否已到解惑之时?


一、第34条第1款的来源及引发的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来源于2001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完全照抄了200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

       虽然2001年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并未明确废止,但我们一直认为,该条与2008年的劳动合同规定相悖,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一年内若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些规定既适用于入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新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的重新出现,带来的问题是:第一,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还有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吗?第二,期满未续签在1年内的,单位有任意终止权吗?第三,期满未续签满1年以上的,单位有任意终止权吗?


二、对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的揣摩

       在大家的困惑和争论中,2021年3月,《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等法官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文中就新司法解释第34条的理解和适用,做了说明和澄清。

       文中提到“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虽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4条对原解释一第16条未作修改,但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理解”。文章提醒我们,虽然法条没有修改,但应该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环境中,来准确理解原来的规定。据此揣测,期满未续签的还是有二倍工资,还是有视为无固定,上面第一个问题似乎解决了。

       文中继续提到“第三,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本条款内容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根据该段论述,一是澄清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二是说明1年内单位提出终止的,可以终止,按照期满终止处理,应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理解,上面的第二个问题就有了答案:那就是1年内单位有任意终止的权利,终止合法,但要支付经济补偿。最高院的文章中仅谈到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那满1年后,用人单位是否有任意终止权呢?文中并未提及。斗胆揣测,文中之所以不提满1年,是否因为满1年已经视为无固定了,既然已经是无固定,何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呢?据此继续理解,视为无固定是无固定,那两次固定后的无固定、满10年的无固定,同样是无固定,那是否意味着,期满未续签,在符合无固定期限的情形下,单位不能终止,否则违法终止?这是冒出的第四个问题。显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不能完全解惑。于是,我试图在2021年后的相关司法判例中,找找该类问题的处理思路。


三、2021年后相关司法判例的适用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新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来搜索,在有限的案例中摘录3个代表案例,具体如下:

新司法解释(一)第34条司法判例检索

案号

地区

级别

基本情况

审理结果

92021)皖04民终609号

 

2021年5月6日

淮南中院

二审

2013年和2016年分别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继续提供劳动,单位2019年7月通知不用上班

依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淮南市人才服务事务所与马林传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马林传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淮南市人才服务事务所也未提出异议,后淮南市人才服务事务所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马林传主张淮南市人才服务事务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1)皖1124民初2837号

 

2021年9月3日判决

安徽省全椒县

一审

从2014年6月1日起,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第三次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此后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2021年5月31日。单位通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工作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5月单位已通知张保华解除劳动关系,此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该项主张与张保华同时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亦相冲突,故张保华此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桂民申2545号

 

2021年6月7日

广西高院

再审

2009年8月入职工作,一年一签或两年一签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工作,2019年7月30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此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被申请人也无异议,现被申请人因机构改革等政策性原因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案例1中,期满未续签有9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次数符合无固定。本案属于1年内通知终止,订立合同次数符合无固定,法院审理中并未考虑无固定期限问题,判决解除或终止合法。

       案例2中,期满未续签有3年9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次数符合无固定。本案属于满1年后通知终止,订立合同次数也符合无固定情形,法院审理未考虑满1年问题,也未考虑无固定期限问题,判决解除或终止合法。

       案例3中,期满未续签有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次数符合无固定。本案属于1年内通知终止,订立合同次数符合无固定,法院审理中并未考虑无固定期限问题,判决解除或终止合法。

       以上3个案例,安徽地区2个,安徽地区外1个,有一审、二审和再审。在以上3个案例中,法院在适用新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的时候,并未区分是否在1年内,也未区分是否符合无固定,只要单位终止,都是合法终止。虽然本文只列举了3个案例,但在有限搜索的判例中,并没有看到判例对1年及无固定做出区分对待。


四、有待解决的问题及实务诱导

       新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引发的四个问题:第一,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还有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吗?第二,期满未续签在1年内的,单位有任意终止权吗?第三,期满未续签满1年以上的,单位有任意终止权吗?第四,期满未续签,符合无固定期限情形的,单位有任意终止权吗?以上问题,后面三个应该说都没有答案,因为我们搜索的有限判例中,期满未续签的,只要单位终止,就是合法终止,与是否满1年,是否符合无固定期限,统统无关,这是第34条第1款重现江湖的本意?

       若是按照该审判口径,无固定期限将成为一纸空文。什么无固定期限要求,单位期满不续签,1个月内通知终止,就可以了。破解无固定很简单。

       若是按照该审判口径,劳动合同短期化又会重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诸多保护,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通知终止,就可以破解了。用工解除难的问题,也变得so easy!

       这,真的是第34条第1款的本意吗?

       不相信,只要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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