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一裁终局案件中单位的抗辩范围

发表日期:2021-12-13 12:54:22发表人:安大法援

       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提起诉讼,依照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者提起的诉讼,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范围应如何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对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规定的法定情形为由申请撤销,不享有直接起诉的权利,故在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也只能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规定的6种情形。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起诉后仲裁裁决效力待定,用人单位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

       对此,我们认为,应诉答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劳动者不服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所进行的答辩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也只能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规定的6种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认可呢?尽管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是不想花那400元的诉讼费而且知道撤销的概率非常小,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书会被视为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认可,一般情况下,相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只可能支持劳动者更多。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04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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