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案件评析 观点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为连续工作满一年,带薪年休假的起算时间点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并计算至离职之日,经折算后不足一日的,不予计算。按照第一种观点,本案中王某年休假的起算时间点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20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0天,王某的年休假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为连续工作满一年,如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即具备享受年带薪休假的条件,带薪年休假的起算时间点应为员工入职当日,并计算至离职之日。按照第二种观点,本案中王某的带薪年休假的起算时间点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20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 观点三 第三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为连续工作满一年,如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带薪年休假的起算时间点应为当年度的1月1日。按照第三种观点,王某年休假的起算时间点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0日,王某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为3天。 笔者观点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按照该规定,只有员工工作满一年,才具备享受5天年休假的资格。具体到本案中,大学毕业生之前未参加过工作,入职第一年根本不具备享受5天年休假的资格。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规定中所称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是指在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之后,才具备享受的资格。如果是按照第二种或者第三种观点,会造成权利的不稳定性,在员工工作满一年之前,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决定是否应安排年休假。如果安排带薪年休假,员工却未工作满一年,年休假能退吗?显然不能。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员工在工作一年整的时候离职,单位想给员工安排也没有任何机会。会造成单位在员工第一个工作年度内无法做出带薪年休假的安排。而带薪年休假本身也应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单位不知是否应安排的情况下,直接认为员工享有此权利,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按照规定,只有员工在入职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才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如员工在入职时并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应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根据该规定也可以推断出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同时满一年的次日也是起算时间点。 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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