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已通知解除的劳动关系,还能再被解除吗?

发表日期:2021-10-22 09:26:50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例
       小明于2019年9月1日入职甲公司,2021年9月1日开始就未到公司上班,也没有请假。按照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且该制度也有小明的签字确认。2021年9月16日,甲公司向小明送达解除通知,载明因旷工9天已严重违纪,现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30日解除。小明收到通知后,返岗并正常上班,于2021年10月8日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后就离开公司,离职申请载明:因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保,现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小明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在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期间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主动离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观点一

       用人单位虽向劳动者送达严重违纪解除通知,但其明确解除时间为一个月后,为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期间内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便解除行为在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期间内发生,但劳动者的解除理由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


观点二

       严重违纪解除通知在送达至劳动者时就生效,用人单位如系合法解除,不应支持经济补偿。


笔者分析

       笔者倾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形成权系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作出的单方解除系形成权,该单方解除通知送达至劳动者时就生效。案例中,小明已收到甲公司的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已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解除通知虽然载明预告期间,但劳动者已然明确知晓其中载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此时劳动者在预告期间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是有对经济补偿的期望而作出的行为。另外,用人单位在设置预告解除也具备合理性,一是可能涉及脱密期,二是给予招聘时间。避免岗位空档,三是特别岗位的交接时间较长等。据此,笔者认为应以用人单位先于劳动者作出的合法的单方解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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