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以案说法,职工虚假报销的判定规则

发表日期:2021-10-19 12:43:22发表人:安大法援

作者丨张恒

机构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职工虚假报销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很常见,那么有哪些虚假报销的常见情形?司法机关如何对该行为予以认定?下面本人结合相关判例对该问题进行简要总结分析。


       一:假发票、涂改发票属于典型的虚假报销行为

       案例1:(2020)沪02民终35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高某除报销过路费、停车费出现票据不符的情况外,还有提供假发票报销餐饮费的行为,属于缺乏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不能因数额大小而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案例2:(2016)沪01民终1295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杨某存在大量涂改车票的行为以及实际出差时间与出差计划与总结不一致的情形,杨某在明知员工行为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大量存在涂改车票的情形以及实际未发生费用却向公司报销的行为,杨某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杨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马克华菲公司据此解除杨某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二:职工无法详述实际花费情况,可能被推定为虚假报销

       案例3:(2016) 沪01民终698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周某于2015年8月1日后共有17次交通费报销的申请,半夜送客户的行为系小概率事件,事发至今仅有几个月,且报销申请中记录了拜访公司的名称,在此情形下,周彬应当能够回忆该客户的身份,但在法庭询问中,周彬却始终未能就此作出陈述。这也从客观上导致惠普科技上海分公司无从向相关人员核实真实情况,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推定此次报销系虚假报销。


       三:没有合理解释情况下,“连号发票”会被认定为“虚假报销”

      案例4:(2017)沪0115民初7992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段某于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向公司提交的申请报销出租车车费汇总,存在同一天乘坐同一辆出租车、连续多日乘坐同一辆出租车,以及不同日期乘坐的出租车发票连号等情形,该情形有违常理。段某主张系因当地出租车行业不规范造成发票存在瑕疵,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段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段某用于报销的出租车发票与真实客观事实不符,该部分费用报销系虚假报销行为。


       四:报销未经允许的消费(如购物卡),会被认定为“虚假报销”

       案例5:(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7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张贤君刷卡记录等可以确定张贤君购买的系购物卡。因此,即使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审核批准了张贤君的报销款项,只是表明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张贤君购买听诊器、体温计、叩诊锤、急救盒等物品,并不意味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张贤君购买购物卡。张贤君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购物卡的行为得到辉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同意。故原审法院确定张贤君存在虚假费用报销的行为,且数额巨大,构成严重违纪并无不当。


       五:虚构工作安排而产生的报销,会被认定为虚假报销

       案例6:(2016)沪0109民初3814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申请在家待命(homeoffice)政策,理应按照该项政策执行。2015年8月27日,原告在完成被告安排的绍兴工作后,应返回南京家中待命,但原告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前往宁波,直至8月30日才返回家中。此后,原告在工程报告中和报销过路费、餐费的票据中继续谎称和编造回程日期仍为8月28日。原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告称其报销金额低于实际开销,未给被告造成损失,但对被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的8月28日工资却无法说明。因此,原告提供虚假的工作说明及不真实的报销材料是事实。被告据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六:不真实消费产生的发票,即使经过领导审批、财务审核,用人单位仍可以按制度规定处理

       案例7:贾某报销就餐费用经各层级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已为其报销了相关费用,这是基于先灵葆雅公司对于贾某的信任以及财务部门对贾某提交发票仅为形式上的审核,即使贾某已获取报销费用,只要报销发票存在没有真实消费也未支付价款的情形,就不符合企业财会制度规定的报销条件,凭该发票进行报销,即为虚假的报销行为。对于虚假报销的发票无论是处于企业领导审核的层面上,还是已经报销入账,只要先灵葆雅公司发觉报销的发票所记载消费事项、金额是不真实的,有权根据报销人的情节轻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当先灵葆雅公司对入账的报销凭 证进行查核后认为贾某存在虚构消费事实时,贾某应提供具体消费地点供先灵葆雅公司核查。贾某在一年之内在这几家企业进行餐饮消费,金额高达 90,000余元,贾某至今仍未指明消费地点,哪怕其中一家餐饮企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贾某诉称已实际发生餐饮消费无法被人民法院采信。贾某以时隔三年作为不记得具体地址的理由,但贾某自先灵葆雅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经仲裁、一审、二审始终没有提供任何一家餐饮企业的具体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属于虚假报销。


       七:高管职务消费予以报销系属正常,用人单位怀疑认为系个人消费,应提供证据佐证

       案例8: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9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因缪某作为福侣阁上海公司副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相关业务费用系属正常,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亦约定,个人休闲费用由缪军自己支付,用于招待客户的合理休闲费用由福侣阁上海公司承担。因福侣阁上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缪军报销的相关费用没有用于招待客户,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故福侣阁上海公司该项解除理由,不予采纳。


       八:消费实际产生,发票存在瑕疵,但该报销经过用人单位审核和认可,难以认定为虚假报销

       案例9:(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报销事件发生在2013年4月,陆某2013年4月9日搭乘飞机出差是事实,由此产生的出租车费由寿力压缩公司报销也是规定,寿力压缩公司在审核这一出租车票报销时,对时间上的差异问题并不难发现,而寿力压缩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且审核通过并给予陆某报销,因此,其中并不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形。


       九:乌龙报销,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为虚假报销

       案例10:(2019)沪01民终911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姚某确实填写报销单报销了乌金山拍摄费用,但该报销单经由公司相关人员审批,且姚某提供的其与财务的聊天记录亦显示姚某填写报销单当天询问过财务该笔费用的报销情况,财务并未回复该笔费用已经报销,瑞象公司也不能提供姚某请报销该笔费用时明知该笔费用其他员工已经予以报销的相关证据。因此,目前的证据并无法证明姚某此系员工手册第十一篇第三条第4款第9项规定的虚报费用的行为。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看似错综复杂,其实总结下来,司法机关审查点也有一定的规律:

       1、司法机关审查虚假报销的关键点有两个:1)有无实际消费;2)该消费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产生。对于假发票、涂改发票、连号发票、明显不合理且无法证实实际产生消费的发票,均系第1)点中没有实际消费的发票,显然这属于虚假报销。而对于并非为履行工作职务产生的消费,如购买购物卡、虚构工作安排的消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其他消费等,可以认定个人消费,对个人消费的报销显属虚假报销。

       2、对于虚假报销的款项,职工常以领导审批、财务审核通过作为挡箭牌,对此,司法机关认为无论是处于企业领导审核的层面上,还是已经报销入账,只要用人单位发觉报销的发票所记载消费事项、金额是不真实的,有权根据报销人的情节轻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对于实际因公务消费产生的报销,即使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一般不会认定为虚假报销,比如开票时间与工作有时间差、发票类目有误、以其他发票冲账、因职工工作疏忽重复报销等行为,若用人单位对此予以审批或者默认,也难以认定为虚假报销。

       总的来讲,司法机关判定职工是否属虚假报销采取“实质审查为主,合理怀疑推定为辅”的思路。对于并未实际消费或属个人消费的报销,司法机关尽可能查清相关事实,做出合理判定,在无法查清事实时,用人单位应对其怀疑提供初步证据佐证,而职工应对该怀疑作出合理解释,然后司法机关再结合高度盖然性的法律事实推定规则,做出最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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