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职场性骚扰证据之报警记录篇

发表日期:2021-09-26 09:46:32发表人:安大法援

原创 法律人张栋 劳动法专业律师 

       职场性骚扰中的少数受害者会选择报警,因性骚扰的隐蔽性,警方很可能无法对是否发生性骚扰作出界定,此种情形下,能被认定为性骚扰吗?用人单位能根据报警记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公安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但该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解除合法


二、公安正在调查解除违法


三、报警后不构成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制教育,解除违法


四、只有女职工报警的出警记录,不能认定为性骚扰


一、公安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但该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解除合法

       因贝贝投诉楠楠对其进行性骚扰且公安机关对此介入进行调查,虽然公安机关对于楠楠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罢霸公司女员工贝贝的行为尚未作出定论,但该事件的发生必然对罢霸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罢霸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罢霸公司据此解除与楠楠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罢霸公司无需支付楠楠经济赔偿金。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19)粤19民终4806号】


二、公安正在调查解除违法

       罢霸公司认为陈某某及其家人对楠楠的投诉构成了有效投诉,楠楠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达到了罢霸公司解除与楠楠劳动合同的程度,但是在罢霸公司举示的证据中,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天星桥派出所对该案件正在继续调查,并没有确切结论;妇联和居委会出具的关于性骚扰的证据材料,是受害人及其母亲一方的单方面陈述,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楠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罢霸底线----职员职务行为准则》,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给公司名誉及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罢霸公司解除与楠楠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16)渝01民终54号】


三、报警后不构成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制教育,解除违法

       2017年12月7日12时32分,被告大酒店公司一名女糕点师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711月期间,被一名叫楠楠的人性骚扰,201712月初的一天被摸了其屁股。经该所核查结论为:楠楠的行为不构成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对楠楠进行了法制教育。被告大酒店公司举示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是发生在被告大酒店公司已对原告作出除名(2017年12月6日)处理后的2017年12月7日,且该派出所经查认为楠楠的行为不构成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仅对楠楠进行了法制教育。由于公安机关未认定楠楠的行为构成性骚扰或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未依法对原告楠楠进行治安管理的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尚达不到被告大酒店公司的证明目的,故应由被告大酒店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18)渝0116民初2101号】


四、只有女职工报警的出警记录,不能认定为性骚扰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培训公司主张因楠楠存在导致公司声誉受损的不当行为,故解除劳动合同,楠楠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对于楠楠是否对于贝贝构成性骚扰存在争议,培训公司提供的出警记录虽证实贝贝曾有报警行为,但培训公司接到贝贝反映后未与楠楠进行充分了解和核实,警方亦未对此作出调查和处理,现培训公司仅以贝贝反映及报警行为认定楠楠存在性骚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培训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016)沪0105民初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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