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女员工与男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能否以违反公序良俗解雇?

发表日期:2021-08-03 09:15:18发表人:安大法援

        李小露系美容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李小露与同事赵大童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小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与李小露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街道工会委员会。

       李小露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0日裁决公司支付李小露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6540元,向李小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小露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小露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公司解除了与李小露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提起上诉:本案不适用公序良俗,负责人利用权利霸占我,责任要由公司承担

       李小露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对于民事纠纷,如果有具体法律条款加以规范的,应当适用具体条款,不能随意选用原则性一般条款,本案不适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规定;

       3、一审判决中“诊所另一员工”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的女婿赵大童,赵大童利用发放工资的权利霸占我,赵大童是公司负责人之一,其行为应当由公司负责,一审判决责任全部由我承担不合理。

       二审判决:李小露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李小露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小露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苏08民终292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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