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把公司产品卖废品,员工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发表日期:2021-06-11 09:17:01发表人:安大法援

基本案情

      叶某于2014年7月入职甲公司,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公司的仓库与车间在同一层楼,并且面对面。每天中午下班后公司车间内没有人值班,且不锁门。2015年4月开始,叶某在每天中午的时候,将公司车间的电源适配器用小托车拉至公司楼下,然后卖给了其在网上联系的从事废品收购的柯某。2015年10月,公司发现电源适配器数量少了很多,经调取监控后发现系叶某所为,即报警,赶来的民警将叶某抓获。经统计,叶某共计拉走公司电源适配器30823个,每个电源适配器价值人民币13元。

       公司员工蔡某证言:我有几次中午吃饭时看到仓管员叶某从车间拉了几箱东西出去,我问她:“都下班了还拉货去哪里?”她回答说:“领导叫加班,没办法。”然后就走了,我当时也没觉得有问题。


争议焦点

      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方认为:叶某作为仓库管理员,车间货物不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其趁中午车间没人窃取单位财物,应当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认为:叶某的身份为其接触、占有车间货物提供了便利,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观点

      叶某系在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公司对叶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并无明确划分;从证人蔡某证言可推断出叶某的职责应当包括对电源适配器进行管理,如果叶某无此职责,则蔡某在发现其行为后可以及时制止或向领导反映,叶某的犯罪行为也就无法完成。另叶某的作案时间是在中午时分,偷卖电源适配器的地点也是在公司楼下,其上述犯罪客观方面也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不符。综上,本案中叶某系利用了其职务上便利才得以完成犯罪行为,结合公司对叶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并无明确划分这一特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为宜。


律师分析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3】254号)的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2000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是60000元,二个罪名入罪标准相差巨大。比如盗窃金额达到50000元就属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了,但是职务侵占金额达到50000元却依然不构成犯罪,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二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难点在于犯罪行为究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构成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如果仅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务,则构成盗窃罪。

      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中,行为人并不具有支配、控制单位财物的地位。其职务或工作关系可能对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形成了一定的方便条件,但这个条件是偶然的、间接的和非决定性的,也就是说单单只利用这个方便条件,不足以让其随时随地、直接轻而易举地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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