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情况下,救济方式的司法实务分析

发表日期:2021-05-11 16:02:13发表人:安大法援

作者丨王向阳 胡李娜

机构丨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重要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情况下,劳动者会采取何种救济方式,用人单位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下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诉讼途径


(一)采取诉讼途径的不利困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很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但是通过检索全国各地的案例,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处理解决,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相关案例如下:


裁判法院

案号

裁判要旨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民初7493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4民终169号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及变更医疗保险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03年至2010年职工医疗保险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其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故本院就该部分诉请不予处理,劳动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6民初4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本案系因解除保险合同导致社会保险费少缴纳而引起的纠纷,涉及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处理,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因此,并非用人单位存在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法院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未依法缴纳社保”存在两种基本情形:1.没有给劳动者缴纳过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补办从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2.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包括时间不足和数额不足的。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和不能补办两种情况,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寻求解决,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会受理。

       社保新规下,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已经受限,45岁前没有交过社保的人,不能再一次性补缴社保。如果年龄超过45岁,但没有交过社保,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况才可以一次性补缴:一是当地户口且在1961年至1982年间的下乡知青;二是在当地曾经参加过社保,但缴费年限未足15年的大龄已退休人员,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三是曾在国企或事业单位工作且2011年前退休的职工。


(二)采取诉讼途径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这条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受理的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两个:1.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手续;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法通过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得到解决,只能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理应受理此类案件。相关案例如下:


裁判法院

案号

裁判要旨

江苏省海门法院

八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0)苏0411民初337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依法应当为作为劳动者的赵守秀办理社会保险,但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2020)鄂1087民初13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襄大松滋公司未为程华军办理或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致程华军不能享受到该时间段内的社会保险,故襄大松滋公司应赔偿程华军此阶段的社会保险损失。养老保险损失标准以襄大松滋公司未为程华军办理养老保险的年限,每满一年,赔偿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38579.75元(3507.25元×11月)


(三)采取诉讼途径的诉求确定

       对于无法补办、补缴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获取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各地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

      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湖北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十五条规定:“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医疗保险,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工伤和生育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根据自身所受损失和当地地方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主张赔偿金。


2行政途径


(一)采取行政途径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催促缴费等职责,同时还赋予其对违法行为检查、督促整改、处罚等职能。也就是说,对于日常出现的大多数因未缴、欠缴、漏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引发的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寻求解决,即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1]。


(二)采取行政途径的时效限制

        在采取行政途径寻求解决时,应注意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欠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进行征缴的时效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朝行初字第153号、湖北省高院行政裁定书(2019)鄂行申743号案例,此处的“不再查处”包含不再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行为结束2年后要求对用人单位的欠缴行为依法查处予以追缴的,可能不会被受理,劳动者在采取行政途径寻求解决时应注意时效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用人单位可能因此面临补缴社保、行政处罚、支付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审慎考虑欠缴社保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自身行为。


注释:

[1]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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