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停工留薪期(含误工费)篇

发表日期:2021-04-25 14:34:34发表人:安大法援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是工伤中的特定表述,本号以前解析过停工留薪期的确定规则,但实践中是不统一的,工伤职工基于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了解主张误工费能得到支持吗?如何理解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前回去上班如何认定?停工留薪期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劳动报酬?本期就来解析工伤停工留薪期那些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 法院可依职权确定停工留薪期

二、 误工费经法院释明可变更为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 工伤职工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

四、 原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加班费等补贴、福利

五、 工伤职工结束治疗后回公司上班视为放弃停薪留职待遇

六、 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

七、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未进行手术治疗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八、 应严格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改判)


一、法院可依职权确定停工留薪期

      L所受工伤的伤情诊断为右手中、环指末节骨折,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的规定及L的伤情,L应享受3个月停工留薪期。【(2020)鲁02民终2713号】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的规定及L的伤情,L应享受3个月停工留薪期。【(2020)鲁02民终3820号】


二、误工费经法院释明可变更为停工留薪期工资

       对于原告要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被告主张原告在仲裁中要求的是误工费,并非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其要求该项赔偿无合法依据;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直接审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不应直接审理。对此原告作出说明,原告在仲裁中表述为误工费,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指发生工伤后的收入减少的损失,只是表述不准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上都是指受伤后未上班产生的误工收入损失,侵权案件中称作误工费,工伤案件中称作停工留薪期工资,表述不同但实质含义一致的,原告在仲裁及本案审理中已作出该项请求,本案可以对该项请求进行审理。【(2019)鲁0281民初9929号】

       L在仲裁、一审请求中均主张误工费,未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但经一审释明,L明确其要求的误工费即为停工留薪期工资;L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中并无误工费一项,其在仲裁和一审中主张的误工费应理解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对L应享受两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均无异议,在此情况下,一审判令A公司支付L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60元,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5779号】


三、工伤职工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L主张A公司支付L2018年5月20日至今的误工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L在庭审时未说明其主张误工费的原因及计算依据,故一审法院认为L的该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999号】


四、原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加班费等补贴、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例中对原工资福利待遇未作明确解释,但A公司主张应理解为是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提成工资或绩效工资及其它各种补贴、福利等,并无法律依据,也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2020)鲁02民终2713号】


五、工伤职工结束治疗后回公司上班视为放弃停薪留职待遇

      被上诉人A公司为上诉人缴纳工作保险至2017年12月,上诉人L在A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7年10月,故原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7年12月解除并无不当。上诉人20179月结束治疗后,回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应视为其放弃停薪留职待遇,故其主张劳动合同截止日应以停薪留职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941号】


六、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

      A公司并未及时向L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L以此为理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318日解除。A公司抗辩,L受伤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2019年3月6日才被认定工伤,未认定工伤前不存在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观故意。但即便如A公司所述,在工伤认定前,L受伤治疗,至少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A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其工资。A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2020)鲁02民终3820号】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未进行手术治疗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L的伤虽经医院诊断建议手术治疗,但L主张因A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后,无力负担医疗费,一直未进行手术治疗,故L旧伤复发尚无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L自2019年1月1日之后未向A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1、2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L尚未进行手术治疗,其所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尚未确定,故对L所主张的2019年1、2月工资,本院暂不予处理,L可另行主张。【(2020)鲁02民终1569号】



八、应严格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改判)

       2019年3月28日,L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7015.88元,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2019年21日至2019318日未支付工资6215.43;3、2018年1126日至20193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972.13;4、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带薪年休假工资8572.99元;5、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高温补贴960元。L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A公司为L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L经济补偿87015.88元、2019年21日至2019318日未支付工资6215.43元、20181126日至20193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972.13、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带薪年休假工资8572.99元、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高温补贴960元;3.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一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的规定及L的伤情,L应享受3个月停工留薪期。因此A公司应依法支付L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390.7元(2966.9元×3个月-1510元),L原主张的201921日至2019318日未支付工资6215.43元包含停薪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待岗工资,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其明确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L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均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972.13元,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90.7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停工留薪期工资4972.13元【(2020)鲁02民终3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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