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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1-04-06 09:45:15发表人:安大法援

一、 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171号)和省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在职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函〔2019〕83号)文件规定。

二、2020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如何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55.24元/月,以此核定2020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365.72元(即5455.24×300%),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3017.01元(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标准为3273.14元,现按规定维持2019年的下限标准3017.01元不变),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2020年度内缴费基数为下限的,不需调整及补征;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下限之间或达到上限的,根据单位申报的2020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并计算差额部分应(退)缴额。

三、2020年缴费基数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1.市本级及四县一市统一调整基数。

      2.对于在2020年已申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且调整基数时在该单位正常参保的人员,按照单位申报工资数据变更。

      3.对于未在2020年参加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自2020年1月起按该单位职工上期申报缴费工资的110%确定月缴费基数。

      4.四县一市特殊单位及人员(如协保人员)由各县(市)自行手工修订调整。

四、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不涉及哪些人员?

      1. 2020年1月1日后新开户参保的单位人员基数不变。

      2.2021年3月24日17:00前,已暂停缴费人员或参保单位发生变动的人员。

      3、非正常户不参加此次缴费基数调整(通常,非正常户多数为单位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系统自动调整为暂停户,不再生成缴费计划,或经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为非正常经营单位后,调整为暂停户)。

      4.同一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起减少了该人员,后又在单位增加了同一人员,基数不作变更,即采用后来增加时的基数。同时该人员的账目也不做调整。

      5.对已经办理死亡、转出、出国(境)定居、养老到龄退费人员等已终止保险关系的,不做调整。

五、账目如何调整?

      1.如何进行补(退)收?单位在哪里可以查到?

      对于补收的:每月生成一条差额补收账目,生成在2021年4月缴费核定单和单位应收明细中。打印参保证明的缴费类型标识为“基数调整”,不使用原先的“按月缴费”或“追溯补缴”。在微信、支付宝、网办、自助一体机等社保查询页面,补收账目显示相关备注信息。

       对于补退的:将原有账目撤销,重新建立新基数账目并添加调整账目时间和备注“基数调整”,退收金额进单位待转金,自动冲抵单位应缴计划。补退的人员和金额明细上传至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可自行下载。

       2.2020年1-12月期间已办理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是否需补征差额?

       对于2020年1-12月期间已按照原社平工资5028.35元/月办理一次性补缴医保退休不足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补征差额。

       3.涉及到2020年度的补(退)收,享受减免政策吗?

       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涉及减半期间(2020年2月至6月)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减半补征;减少的部分,冲抵单位后续应缴计划。享受全免的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涉及全免期间(2020年2月至12月)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全免;减少的部分,不再抵退。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调整?

       2021年1月起,在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暂沿用2020年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

       1.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缴费档次设为10档,除60%-300%之间9个档外,新增一个缴费档次“2020年下限”3017.01元。

       2020年选择原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档次的人员,即原缴费基数下限(3017.01元/月),默认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沿用下限标准,仍为3017.01元/月。2020年,选择原其他缴费档次(不含原60%档次)的人员,按照新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3017.01元/月计算。2021年1月起,暂沿用2020年缴费标准。

七、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续缴?

       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缴费档次暂按2020年度原有的10个档,除60%-300%之间9个档外,新增一个缴费档次“2020年下限”3017.01元。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3017.01元/月计算。

       待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政策进行调整。

八、因疫情原因,灵活就业人员缓缴2020年社保费的如何补缴?

       2021年12月24日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2020年中断月份的养老保险,按照2021年补缴当月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补缴(因自2021年1月1日起,在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暂沿用2020年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申请补缴)。

九、缴费基数调整对企业和职工相关税收有什么影响?

       企业按这次调整基数,统一补缴的属于2020年度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可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各单位可将补缴的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