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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下班途中单方交通事故,能认工伤吗?

发表日期:2021-02-20 10:45:21发表人:安大法援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案号:(2019)冀行申764号


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30日18时30分许许某2父亲许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西石门村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入道路北侧沟内2017年11月12日,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证明“2017年10月30日18时30分许,许某,男,身份证号……,河北省沙河市,经许某家属书面文字材料报案至我单位及询问见证人牛某,证明许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西石门村北路段因操作不当驾驶二轮电动车摔入道路北侧沟内,造成许某受伤特此证明郭震李振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2017年11月12日”。


2018年6月1日,许某2就许某受到的以上事故伤害提起工伤认定申请。X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本案中,许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许某2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许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条件。X市人社局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040719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许某2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某2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许某2上诉称,原判决驳回上诉人诉求适用法律错误。许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并支持不属于工伤认定显然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属于工伤定性错误。一审查明许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证明,不能证实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科交警调取证据不能证实许某“操作不当”导致事故,更不能证实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


许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应认定工伤,根据其提交证据来看,不能证明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某2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高院经审查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虽然许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证实许某因操作不当驾车摔入路边沟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且许某2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该事故系非许某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邯郸市人社局认定许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据此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2要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邯郸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妥。许某2所称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及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许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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