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员工在试用期请病假,企业能否“顺延试用期”?

发表日期:2020-10-26 09:33:11发表人:安大法援
(一)案情简述
      张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试用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试用期的每月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3500元。2018年5月1日,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并向公司履行请病假手续。2018年7月7日,张某病愈返岗,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顺延试用期协议书》,约定试用期顺延至2018年9月7日。
       2018年11月1日,双方因其他原因不欢而散,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即,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9月7日的工资差额2000元,理由是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故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9月7日应当以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二)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所以双方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强制规定。但张某于2018年5月1日至7月7日因病休假,即试用期期间有三分之二时间,张某因身体情况未能正常到岗上班。虽然张某在试用期内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但试用期毕竟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期间,张某因病休假,客观上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充分、细致的考察。基于此,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在法定最高限以内顺延试用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则之行为,而且庭审中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欺诈、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在《试用期顺延协议书》上签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要点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合法,即符合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2.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时间。若因客观原因剥夺了双方考察对方、作出选择的机会,实质违背了立法宗旨。因此,试用期应当在“可以充分考察对方”的前提上进行。

      3.双方签订的《试用期顺延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试用期顺延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受其限制。


律师建议

      企业在试用期可以充分利用考核权,综合考察员工的业务水平、思想状态等。但为了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纠纷发生,企业“顺延试用期”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做到“有约可循”,即顺延试用期应当出于双方的书面约定,此约定可以记载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如本案一样,通过《试用期顺延协议书》加以规定,且需要明确试用期顺延的时间、条件、和履行程序等。用人单位切忌无约而单方面顺延试用期。

      2.顺延的时间必须准确,即应当与该员工所休病假的天数保持一致,且顺延的试用期期限与已经过的试用期相加亦不得超过法定期限。除此之外,应注意,如果试用期结束后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再顺延试用期的,则一般不予支持。

      3.注意避免滥用,顺延试用期必须出于正当理由。因员工一方原因请假而导致双方无法充分考察对方,一般认定系违背了试用期的设定初衷,因此该情形可成为顺延试用期的正当理由。若因为法定节假日休假、企业停工停产等原因,则一般不能顺延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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