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日期:2020-07-29 09:09:03发表人:安大法援

合人社秘〔2020〕11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细则》(合人社秘〔2020〕42号)和《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5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

     《合肥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细则》(合人社秘〔2020〕42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五款“……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我市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截止到2020年12月,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单位划型分类,继续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逾期办理补缴的不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条件

      为缓解参保单位资金周转压力,更好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更多的受困企业享受到缓缴政策,现将我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条件调整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2020年1月至申请月(不含申请当月)存在1个月亏损的参保单位”。

三、 缓缴协议书签订

       经审核通过的缓缴单位,登录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缓缴业务办理模块在线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如需纸质版缓缴协议书的单位,可在线签订缓缴协议书后,下载打印加盖缓缴单位公章。

四、 缓缴期间相关业务办理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仍应按照规定申报人员变动、缴费基数等情况。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先补齐该职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缓缴单位可在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生成清欠数据后,在电子税务平台申报缴费。

       未尽事宜,按照合人社秘〔2020〕42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