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人工智能取代人工,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发表日期:2020-07-22 11:17:53发表人:安大法援

(2016)京03民终7743号


基本事实:

       2009年11月2日,张某至世界城公司工作。同日,世界城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车场收费。

       2015年8月31日,世界城公司因西坡道的收费口由人工收费改为自动收费,收费员编制缩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的平均工资为1627元。

       张某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世界城公司支付赔偿金等。朝阳仲裁委裁决:1.确认世界城公司与张某2009年11月2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世界城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640元;3.世界城公司支付张某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61元;4.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世界城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一审法院。

       世界城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张某原在世界城公司从事停车场收费工作。2015年8月,世界城公司原停车场西坡道口由人工收费口改为自动收费口,停车场收费员岗位相应无设置需要。世界城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情形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履行,世界城公司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世界城公司向张某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张某不同意。现世界城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不支付张某: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640元;2.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61元。

一审法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世界城公司的车场收费口虽由人工收费变更为自动收费,但世界城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张某进行协商,故世界城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640元(1720元×6个月×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不再主张,该院不持异议。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均未提起诉讼,该院不持异议。

       综上,判决:一、确认世界城公司与张某于2009年11月2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世界城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640元;三、世界城公司无需支付张某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61元;四、驳回世界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界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张某的岗位撤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岗位原为停车场收费而设,现因科技进步已无需进行人工收费。如继续保留张某岗位,属于显示公平,世界城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二、世界城公司已就劳动合同变更与张某进行过协商,但因张某不同意故未能成,世界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世界城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判令由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期间,法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世界城公司表示,其在客观情况变化后与张某进行了协商,与张某直接协商的内容就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合同,当时就是这么说的。本院询问是否就张某变更工作进行过协商,世界城公司回答不清楚,就是协商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世界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据此,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法律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具体到本案,停车场收费从人工收费逐渐转变为智能系统自动收费体现了生产力的进步,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虽然会客观上造成部分劳动者(比如本案的收费员)失岗的不利后果,但从社会整体效果而言,仍然属于对人力资源的有效节约。从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的角度,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迳行解除合同,而是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就原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导致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且这种协商应当是在保障原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基础上的诚意洽商。而本案中,世界城公司陈述的洽商内容仅为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这种洽商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失岗劳动者的情感和合法权益。故本院认为,世界城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科技进步会导致人力成本的节省,劳动者可能因此失去工作,但承担着一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用人单位,不能在基于科技进步而享受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丧失对劳动者的最基本责任感。故本院在此敦促世界城公司在用工过程中能够以人为本,妥善平衡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

       综上,世界城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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