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把员工调到百里之外,员工可以拒绝吗?

发表日期:2020-05-20 09:54:49发表人:安大法援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1日,饮料公司与小方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小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小方的其他工作地点包括饮料公司在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饮料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或饮料公司开展业务、从事活动的其他经营所在地;小方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小方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企业要求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小方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含)以上,饮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方勿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小方原岗位为湛江经销部雷徐城郊所所长;饮料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邮件通知小方调动为廉江城郊所所长,因小方不同意,饮料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再次通过邮件通知小方调动为湛江餐饮所所长,到岗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饮料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EMS快递向小方发出通知,通知小方于2019年3月25日到岗;饮料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再次通过EMS快递通知小方于2019年3月28日报到,之后小方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12日均没有到新岗位工作。饮料公司和小方确认工作调动不影响工资金额和工资构成,不影响小方的工作级别,属于同级别调动。

      2019年4月13日,饮料公司向小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小方有2019年3月28日、29日,4月4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连续旷工八天之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饮料公司与小方于2019年4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5月9日,小方向广州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饮料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42500元。广州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小方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决后,小方不服该裁决书,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考虑到小方与饮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小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小方的其他工作地点包括饮料公司在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饮料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或饮料公司开展业务、从事活动的其他经营所在地,且小方和饮料公司确认工作调动不影响工资金额和工资构成,不影响小方的工作级别,属于同级别调动,饮料公司上述工作调动并没有违反上述合同约定,亦符合该岗位的工作性质,且饮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同期调动的其他所长均已同意岗位调整,而小方以新岗位距离家庭住址较远为由不服从饮料公司的工作调动缺乏依据。饮料公司以小方连续旷工八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方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之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现小方要求饮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

      小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饮料公司对小方工作岗位的调动违法。饮料公司将小方的工作岗位从雷徐城郊所调动至湛江餐饮所,两个工作地点相距上百公里。这样远距离岗位调动,显然属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双方应该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方能变更该条款。而《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员工责任、排除员工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一审法院依据该格式条款,认定饮料公司工作地点调动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小方不存在八天旷工的事实。小方在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虽然没有去湛江餐饮所工作,但是小方还是在原工作岗位雷徐城郊所上班。由于饮料公司删除了小方的指纹考勤,小方只能通过拍照的方式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在原工作岗位上班,仍然为饮料公司处理雷徐城郊所中对外销售的各项事宜,故小方不存在旷工的事实。

       饮料公司饮料公司答辩称,饮料公司解除与小方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饮料公司无需向小方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方提出的合同条款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二、饮料公司将小方的工作地点从湛江雷徐所调往湛江餐饮所,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工作地点的合意范围,不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三、饮料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对小方实行工作调动,且调动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均无不利变更。相反,饮料公司还提供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助、交通补助等。调整后的岗位也是小方所能胜任的,属于同级别调动,工作地点也还是在湛江市内。因此,饮料公司的本次工作调动合法合约,小方有义务配合饮料公司的经营安排。小方不服从安排,连续缺勤,构成旷工,饮料公司有权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赔偿。

       四、饮料公司的调岗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综上所述,饮料公司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小方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小方与饮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而饮料公司基于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小方的工作地点进行合理的调整,是饮料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虽然饮料公司将小方的工作地点从雷州市调整到湛江市,但该调整并不影响小方工作岗位的级别和工作要求,调整的范围亦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同时,饮料公司亦承诺,调整后,在对小方原薪酬福利待遇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另行给予小方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且从饮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饮料公司在同时期亦对多位与小方岗位相同的员工进行了工作地点的调整,其他员工均已到达新的工作岗位工作,该情况表明饮料公司对小方工作地点的调整并非是针对小方个人而为的行为,该调整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小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旷工,饮料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小方劳动合同合法,并判决驳回小方要求饮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小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01民终7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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