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去世后继承人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发表日期:2020-03-31 10:39:14发表人:安大法援

裁判要旨

       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金钱的价值尺度直接表现为财产内容,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并非不可分离,因此继承人对此应享有继承权。

案情摘要

       2013年5月9日,众诚木糠加工场经工商登记成立,何某乙于众诚木糠加工场依法成立前于2012年2月入职就在其场工作任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何某乙生前通过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大涌镇青岗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城保)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13年11月29日,何某乙非因工死亡。

       另查:萧雅莊为何某乙之妻,何某甲为何某乙之子,李国仪为何某乙之母,何启胜为何某乙之父。

       诉讼中,众诚木糠加工场与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双方确认何某乙受伤前的月工资为4100元。

案件分析

       何某乙2012年2月入职众诚木糠加工场任司机,众诚木糠加工场未与何某乙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众诚木糠加工场。关于何某乙受伤前的工资标准问题,诉讼中,众诚木糠加工场与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双方确认何某乙受伤前的月工资为4100元,故可按双方确认4100元/月计算。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问题,众诚木糠加工场没有证据显示已支付该款项,故众诚木糠加工场应向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支付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23016.07元(4100元÷30天×22天+4100元×4个月+4100元÷30天×25天+1310元÷21.75天×4天×80%=23016.07元)。

       虽然众诚木糠加工场主张该项请求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何某乙的遗产,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在一定条件下即可成立的债权请求权,以金钱的价值尺度直接表现为财产内容,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并非不可分离,因此作为死者何某乙的直系亲属的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对此应享有继承权。对此,众诚木糠加工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众诚木糠加工场应向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支付未签订合同加付一倍的工资2301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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