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金钱的价值尺度直接表现为财产内容,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并非不可分离,因此继承人对此应享有继承权。 案情摘要 另查:萧雅莊为何某乙之妻,何某甲为何某乙之子,李国仪为何某乙之母,何启胜为何某乙之父。 诉讼中,众诚木糠加工场与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双方确认何某乙受伤前的月工资为4100元。 案件分析 虽然众诚木糠加工场主张该项请求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何某乙的遗产,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在一定条件下即可成立的债权请求权,以金钱的价值尺度直接表现为财产内容,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并非不可分离,因此作为死者何某乙的直系亲属的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对此应享有继承权。对此,众诚木糠加工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众诚木糠加工场应向萧雅莊、何某甲、何启胜、李国仪支付未签订合同加付一倍的工资23016.07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