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未经协商调岗,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日期:2019-12-02 11:28:4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7年11月27日入职某金融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岗位为风控主管,每月工资6000元。2018年10月17日,公司向朱某发出调岗通知,内容为:“因部门架构调整,自2018年10月27日起,请你至催收中心工作。”朱某认为新岗位工作内容为催收款项,与原工作内容明显不同,于2018年11月8日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

       公司辩称,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朱某的岗位及工作内容进行了一定调整,系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朱某一直未前往新工作岗位报到,已构成旷工,系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单方面对朱某等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朱某的工作岗位由合同约定的风控管理,调整为向客户催款,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朱某对调岗不予认可,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一直未去新工作地点报到。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调整朱某的工作岗位,改变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与朱某协商一致。公司在未与朱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鉴于公司提供的新工作岗位与原工作岗位内容存在明显不同,故应视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朱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