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老婆生产,员工请护理假不准强休能按旷工处理吗?

发表日期:2019-10-16 09:09:26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件事实:

      2017年5月24日杨某因妻子待产向公司请假,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7日休护理假,其间杨某的妻子于2017年5月30日生产。2017年6月8日,公司以杨某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7日拒不到公司上班,已连续旷工14天为由,决定从2017年6月8日起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当日通过微信通知杨某;此后,杨某还因此与公司的职工发生纠纷;2017年6月26日公司又向杨某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杨某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支持了。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付杨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工资24137.93元,不支付杨某2017年3月4日和5日的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判决支持。

      公司上诉:杨某2017年5月25日至6月7日期间经公司催告,仍以妻子待产为由拒不回公司上班,连续旷工14天。因此,公司决定5月25日至6月7日期间对杨某按旷工处理,不应支付此期间内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应当支付杨某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杨某于2017年5月25日至6月7日期间请护理假十五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若无法定禁止性事由应当予以准许,并应在杨某休护理假期间向其发放工资。

 

二审判决:

       支付护理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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