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等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19年7月起,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由614元/月/人,提高至639元/月/人,资金来源渠道及承担比例不变,具体为: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从个人帐户支出养老金7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中支出569元;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两级按3:1的比例承担,分别为市财政承担479.25元/月/人,区财政承担159.75元/月/人;
(三)1988年10月8日之前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分别为市、区财政各承担319.5元/月/人。
本通知已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9-83。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