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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公司安排员工周末培训要给加班费!

发表日期:2019-08-19 09:59:45发表人:安大法援

        刘玉玲是嘉德幼儿园的助理教师。

       在职期间,嘉德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刘玉玲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

       2015年5月26日,刘玉玲申请仲裁,要求嘉德幼儿园支付加班费23192.8元。

       仲裁委裁决嘉德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

       嘉德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理由为:

       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

       但刘玉玲参加“AMS”培训并非嘉德幼儿园的要求,嘉德幼儿园更未强制刘玉玲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刘玉玲自愿参加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嘉德幼儿园主张刘玉玲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嘉德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刘玉玲参加此培训,且嘉德幼儿园未提交刘玉玲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刘玉玲关于嘉德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根据《培训签到表》,显示休息日加班共计25天,故嘉德幼儿园应当支付刘玉玲加班费21581.61元。


【二审判决】

       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玉玲所提供嘉德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刘玉玲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嘉德幼儿园虽主张系刘玉玲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刘玉玲参加,故对于嘉德幼儿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再审裁定】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玉玲所提供嘉德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刘玉玲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嘉德幼儿园虽主张系刘玉玲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刘玉玲参加。两审法院采信刘玉玲关于嘉德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并无不妥。

       故驳回嘉德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4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