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日期:2019-07-19 09:28:37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王某看到某酒店有招聘钢琴师的广告,随即到该酒店应聘,经该酒店人事部负责人面试后,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每天晚上6点至8点,在酒店餐饮大堂处弹奏钢琴,结束后在《签到本》上填写演奏时长及签名,该酒店按照8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王某演奏钢琴的报酬,并按月汇入王某的银行卡内。2019年1月,该酒店将大堂处的钢琴演奏活动取消,随即通知王某不再来演奏。2019年2月,王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该酒店支付双倍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酒店抗辩称王某不受酒店管理,出勤签到只是为了结算工资需要,不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酒店无需向王某支付上述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与酒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每晚固定时间段在酒店餐饮大堂从事钢琴演奏,填写的《签到本》不仅明确了申请人演奏时间,同时也反映了酒店对申请人工作时间的约束,故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餐饮是酒店的主要经营业务,而钢琴演奏属于餐饮的辅助经营,且钢琴也是酒店提供,目的是为了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故王某从事钢琴演奏应属于酒店的业务组成部分,王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王某演奏钢琴按时计费,每天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月支付劳动报酬一次,故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本委依法驳回了王某关于双倍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