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挂靠资质证书不是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2019-07-17 09:20:16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12月5日与合肥市A公司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期限一年。陈某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于A公司,A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向陈某支付挂靠费用40000元。注册后陈某未到A公司上班,仅在有具体工作任务时才去A公司。合同到期后,陈某与A公司就挂证费用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没有续签聘用合同。2018年12月14日,陈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等8000元,补缴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 

  

【案情解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陈某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在A公司上班、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等证据,且陈某自己坦承只有在A公司有任务时才去A公司。虽然陈某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A公司,为A公司单位所用,但由于双方一直未发生实际用工,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要件,争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与A公司是通过二级建造师证书的出租和受让而形成的租赁关系。因陈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A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等,无需为其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