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要求延长合同期限被拒绝不续签,能获补偿吗?

发表日期:2019-07-11 14:06:54发表人:安大法援

       最近,因为自己的经济补偿要求被拒绝,虽然已和某培训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孙某仍然时不时前来“拜访”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

       一个月前,孙某接到了该公司发给他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他与公司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提出在合同内容、待遇与原劳动合同没有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双方再续签两年期劳动合同。

       孙某表示,自己同意续签,公司的其他条件也都没有问题,但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延长为3年。公司不同意,最后双方没谈拢,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终止。

       孙某提出,公司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此,代表公司和孙某处理劳动合同事宜的刘经理回绝了。

     “公司愿意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条件与你续签,是你自己不同意,怎么还能给你赔偿?”“续签不成是因为你们拒绝了我的合理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也是公司提出的,当然要支付经济补偿。”孙某隔几天便来公司与刘经理交涉,类似这样的对话每次都会上演。

       过了一段时间,孙某觉得这样交涉实在没有效果,便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希望监察员能帮他要到经济补偿。详细了解了情况之后,监察员告诉他,公司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孙某所在公司提出的续签条件与原劳动合同一致,这就是“维持了原劳动合同条件”,因孙某不同意公司的续签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法续签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