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职业性皮肤病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1]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
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