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叶某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案

发表日期:2019-04-22 10:15:01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6年3月27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入职后申请人被外派至安徽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与蓬莱路交口。工作岗位为生产主管。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4918.3 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被申请人在浙江温州为申请人买过社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记录上只显示申请人个人缴费部分,且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入职以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没有为其办理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从未安排申请人休过年休假,也未曾支付年休假工资;(4)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一直加班但未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未签合同、不补办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法》第36条、4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3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3月到2017年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133 元(4799元/月+4370元/月+4665元月+5000元/月+6067元/月+5340元月+4662元/月+4780元月+5510元/月+3990元/月+3040元/月+980元/月) ;(3)请求依法裁决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96元(4558 元/月÷21.75天/月×5天/年×1年×200%);(4)请求依法裁决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总计9410.79元。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4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银行交易明细及2017年2月份工资支付宝转账记录,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水平;(4)社保缴费明细,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及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事实。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2016年4月至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申请人本人承担;(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9599.4元;(3)反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申请人支付的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1866.06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裁决。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五项社会保险,双方按比例承担保险费用,本案中单位并未扣除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因此需要劳动者将个人缴纳部分费用返还给单位,由单位进行代缴;(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入职次月开始,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3)劳动者工作一年以上,才享有年休假;(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者关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特别提示:(1)劳动合同是最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实践中很多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这些纠纷都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但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的,仍属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法就空白合同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未签订书面合同,所以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全日制用工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亦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可以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在主张自己权益时,应了解自己工作内容及性质;(3)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并不必然会等同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此种情况下不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目的是通过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是用人单位称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未签或者双方口头约定达到某个条件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这些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只要未签合同这个客观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3、维权技巧提示:(1)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自己的入职时间,单位确实未缴纳社保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而单位提供了驻外员工档案证明了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按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因此在这提醒劳动者入职时要注意保留好一些关于入职的材料,虽然举证责任不在自己,但可以防止单位否认自己的入职时间从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2)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只有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证明入职时间,幸运的是单位并未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且举证证明了劳动者的入职时间,这就使得劳动者的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以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能够得到支持;(3)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双方的举证责任,但最好自己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入职时间;(4)未签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单位若是没有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当支付;(5)由于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本案中因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所以未得到仲裁委支持。因此建议劳动者加班时,一定要保留好自己的考勤记录或者相关的工作内容记录,以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