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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18-10-12 08:55:52发表人:安大法援

一、实施方案》所指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包含哪些范围?参保主体是谁? 

  解读:《实施方案》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二、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费率是多少?保险期限如何规定? 

  解读: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总价)的1.2‰,一次性缴纳本项目或标段的工伤保险费。参保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交(完)工之日止。 

  《实施方案》下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缴费以项目或标段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剩余造价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参保期限为自参保缴费次日起至工程项目交(完)工之日止。 

  

三、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解读: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合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四份等材料的原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一)在本市区注册的建设施工单位,向其主管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不在本市区注册的建设施工单位,向其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跨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到项目部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监管原则是什么? 

  解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各类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做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监管主体,应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如建设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解读:(一)工伤认定手续办理:建设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向项目参保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二)工伤登记及理赔手续: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伤人员的单位应当配合经办机构,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计发工伤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其工伤事故发生时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相关要求:项目交(完)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保证工伤人员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人员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