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48小时内“脑死”但“心肺”未衰竭是否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8-10-10 14:10:31发表人:安大法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突发疾病死亡一般没什么争议,但是这个48小时的临界点出现了很多争议。比如有的职工48小时以内已经脑死亡(俗称植物人)但是心肺功能还有,但是等到心肺功能丧失时,已经超过48小时,那么到底能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职工48小时以内脑死亡,48小时后心肺死亡,人社局拒绝认定工伤,高院判决属于工伤

     人社局与家属争议的焦点是到底以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为标准判断是否死亡。昌邑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家属起诉,最终潍坊中院判决昌邑人社局败诉。昌邑人社局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人社局理由: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审称,根据向上级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示得知,判断职工死亡的法定证据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我国目前不以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的判定标准,除了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死亡医学证明外尚无立法确定其他死亡认定标准,法院无权确认脑死亡应当作为工伤认定中死亡的标准。

      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职工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因此,职工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时,应当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

      最终山东高院驳回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由于我国目前对死亡的标准判定没有统一且明确的规定,而且脑死亡具有不可逆性,不可能再恢复,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工伤领域,应该以脑死亡为死亡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