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答(二)

发表日期:2018-10-08 10:11:37发表人:安大法援

7.关于转系列(破格)评审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的,需按照新岗位相应系列(专业)要求参加同一级别的考试或评审。转岗任职满1年,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累计满相应要求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未经转系列评审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8.关于异地职称确认  

  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外地评审取得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办理确认手续,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流入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确认手续。具体依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参评现有外地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9.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2018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10.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按照《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11.关于直接认定 

  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12、关于纪律要求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五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举报内容不实、主观恶意诽谤的举报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政策如遇国家、省作出相应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