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合同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时,应优先履行集体合同标准条款

发表日期:2018-08-24 14:11:20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陈师傅与某企业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是按月计发。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约定企业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但到了年终,陈师傅却没领到第13个月的工资。企业告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遂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陈师傅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因此,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陈师傅年终第13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