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有风险

发表日期:2018-03-07 08:55:2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1日,李某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岗位为烘焙。2014年11月5日,该公司由于经营需要,认为烘焙岗位员工过多了,在没有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通知李某将其调至果蔬岗位,并立即向其发出书面调岗通知,限期三天让李某至果蔬工作,如不按期到岗,视为旷工。李某不同意岗位调整,仍在烘焙岗位上班。2014年11月8日,该公司以李某旷工三天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应采用书面形式。该公司虽然由于经营需要调整岗位,但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已明确其岗位为烘焙岗位,后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并以旷工为由辞退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故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调整岗位违反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恢复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现实中,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又不可避免,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其用工管理权时注意合法性与合理性,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调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