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合同非现场签订有风险

发表日期:2018-02-26 13:43:48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某公司组织新招录的人员及部分合同到期员工签(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新入职员工李某的两份空白合同交其带回家审阅,次日李某将两份已签名的劳动合同交回人力资源部。此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将公司已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书》给李某一份,也未做任何登记记载。2013年6月李某离职,与该公司产生纠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公司称劳动合同已经李某亲笔签名订立,坚决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后经司法鉴定,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签字。 

【案件解析】 

  因该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不能提供李某真实签名的《劳动合同书》,也不能提供李某授权别人代签名的委托书,同时也不能提供当时向李某发放了劳动合同的记录,李某坚称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公司辩称系李某真实签名,但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欺诈、也无证据证明为代签,故不能证明其辩解主张,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本案中,由于单位对员工的过度信任,极其大意地将空白合同文本交与李某带回家签字,该签字行为脱离了用人单位管控所及之范围,且事后又不经审查,由此在时空上为个别不诚信员工留下虚假签名的机会,由此也留下了用工管理上的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适格劳动者资格、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真实也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真实签名或盖章是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确认,这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用人单位切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