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案例 |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履约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发表日期:2018-01-22 16:53:58发表人:安大法援

核心提示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答:应支付。


案情

2013年7月15日,周某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双方订立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周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网络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在离职后2年内,周某不得到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劳务等,但是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016年7月1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网络公司在支付给周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

周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是网络公司没有向周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017年3月,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网络公司支付2016年7月15日至申请当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焦点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履约,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结果

裁决网络公司向周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只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意味着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网络公司与周某订立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虽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周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网络公司仍需依照相关规定向周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