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计件工资就不存在加班费?

发表日期:2017-10-26 18:14:32发表人:安大法援

【基本案情】

精业铁铸件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业公司)是一家以铁铸件加工为主营业务的私营制造企业。2015年6月1日,精业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小刘担任一线普工。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采取标准工时制,工资按件计发,每件20元。

 

小刘入职后,精业公司给其安排的生产任务是每天25件。公司正常上班时间是8:00-17:00,中间休息一小时,但小刘发现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生产任务,每天实际下班时间为19:30-20:00不等。

 

2016年5月31日,小刘因请假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当日,小刘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辞职理由是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精业公司管理层在收到小刘辞职信后嗤之以鼻,认为小刘完全是无理取闹。没想到小刘在2016年6月2日向委托律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一年的加班费7万余元,以及离职经济补偿1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精业公司认可小刘每天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但是认为本公司的薪酬计发不是按照工作时间,而是按照工作量,因此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

 

小刘的律师则认为:1、计件工资是工资计发形式的问题,而加班费则是用人单位工时制度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无论是采取计时工资,还是采取计件工资,都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2、精业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小刘有权据此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依法采纳了小刘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小刘全部诉请。

 

精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除了认为因双方约定计件工资而无需支付加班费外,还认为小刘因请假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肢体冲突,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精业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精业公司无需承担加班费和经济补偿。

 

诉讼过程中,小刘的代理律师还是认为精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小刘是因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而主动辞职,不是由精业公司辞退。因此,只要辞职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都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小刘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精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延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支付加班费。

 

正如本案中小刘的律师所言,计件工资是工资计发形式的问题,而加班费则是用人单位工时制度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采取计件工资的岗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延时工作的,仍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有的读者可能会问,如果工资计发的依据是工作量而非工作时间,那加班费如何计算?

 

其实很简单,就拿本案作为例子说明。八小时以内,精业公司每件支付工资20元,八小时以外,精业公司则应当按照每件30元的标准(20元*1.5倍)支付加班费。如果小刘在八小时内完成20件,八小时外完成5件,那么精业公司应当支付小刘正常工资400元,加班费150元。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应当严格实行考勤管理,并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防止出现加班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