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分公司被撤销,“三期”女员工该如何处理?

发表日期:2017-10-26 18:12:01发表人:安大法援

一、案情

韩女士是某商场 (某商业集团所属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的员工, 与商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6月, 商场由于经营不善, 连年亏损, 该商业集团决定关闭商场, 撤销该分公司, 同时终止商场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 韩女士却提出, 自己正处于孕期, 单位不得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即使终止劳动合同, 商场也应当在支付补偿金之外, 将其工资发放到哺乳期期满。


那么, 分公司被撤销, 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三期” 女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可以终止, 是否应当额外增加补偿金?


二、点评

   法律对处于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第4款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第4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正处于 “三期”内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女职工不存在违纪、违法等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 “三期”期满。

    但是, 法律对于 “三期” 女职工的保护也是有限制的。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女职工违纪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同样, 当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除了 “劳动合同期满”这一终止条件之外, 当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哪怕是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也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4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 所称的 “用人单位” 包括两类: 一是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 包括公司、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二是不具备法人资格, 但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 因此,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就可以成为法定的 “用人单位”。


  因此, 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中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也包括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 在分公司被撤销的情形下, 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因 “用人单位” 的灭失而终止, 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期” 女职工, 其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终止的。


    现行的法律并未对终止 “三期” 女职工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 “额外补偿”作出规定。 但是,出于合理性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虑, 笔者建议, 对于 “三期” 女职工, 用人单位除依法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之外, 还应当考虑增加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商场被撤销关闭时,可以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包括终止与处于孕期的韩女士的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韩女士正面临生育、 哺乳的问题, 商场应当考虑在法定补偿之外给予适当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