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连载(十)

发表日期:2017-07-20 09:25:07发表人:安大法援

27.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8.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29.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30.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转载自: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ahhfld.gov.cn)